“在过去的十年里,被告多次对我的当事人施加暴力,如殴打、推搡、辱骂等,导致他身体多处受伤。”
    “这是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证据。”
    沈知言把那些证据都交给法官。
    莫桑看着那支录音笔和录像带,狠狠咬着牙,他死死地瞪着优涟。
    他还说呢,优涟怎么会无缘无故地要跟他离婚。
    原来不是无缘无故,而是很早之前,优涟就有这种想法了……
    “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,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,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。”
    “我的当事人一直以来都在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,容忍被告的行为,但这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悔改,反而变本加厉。”
    “在此,我们恳请法庭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给予被告应有的惩处,为我的当事人提供应有的赔偿。”
    沈知言看着法官,视线慢慢挪到那法官帽子正上方的牌匾上。
    有几个烫金的大字写在上面,那牌匾挂在法庭最前方、正中心的位置。
    那上面写着:联邦境内,正义不朽。
    那是联邦元帅亲自说过的一句话,被挂在法庭中心。
    法官被沈知言的眼睛盯着,心里有些发虚,直到沈知言的眼睛移开,才缓缓松了口气。
    他看着手上的证据,很详细也很具体,而莫桑那边,给出的证据破破烂烂,辩词也零零散散,两相对比之下,哪一方是正确的,昭然若揭。
    可……
    法官眼里闪过一分羞愧。
    他是个beta,努力了几十年才坐上法官的位置,他不能失去这份工作。
    同样身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,他自然知道优涟和沈知言踏出这一步,用了多大的勇气。
    看着那些检查报告,法官为优涟感到悲哀。
    「优涟肯定能离婚的吧?」
    「当然了,你看那些证据和辩词,哪项不是优涟那方赢了?莫桑那边就跟说哑剧一样,那律师结结巴巴,也不知道从哪里找来的小趴菜。」
    「就是,那律师一看就不是跟原告律师一个级别的。」
    「笑死我了,好歹莫桑也是个中将,你找一个说得过去的律师也行啊。」
    「沈教授好帅啊!我都想嫁给他了!」
    「那是,我们沈劳斯可是连续五年稳居c大最美长相榜第一!你可以不相信我们c大的分数线,但是你不能不相信我们沈劳斯的容貌!」
    此时,通过星网观看这场法庭辩护的人还真不少,一方面当然是因为两位当事人的身份,另一方面,是因为他们真的好奇。
    这场官司,到底能不能赢?
    法官公布判决的时间是在十分钟之后,他们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。
    ——
    “优涟,”沈知言去厕所出来,就看到了优涟。
    优涟转过眼看向沈知言,他们对视一眼,一时之间都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    “我们,是不是失败了?”良久,优涟轻声问道。
    他也察觉到了,那个法官和莫桑的关系。
    “没到最后判决公布的时候,所有的一切都有可能。”沈知言安慰优涟道。
    “我是不是做错了?”其实,正义根本抵不过权力。
    优涟看着自己的手,那手腕上有一个淡淡的疤痕,是之前莫桑生气在手腕上划出来的一道伤口。
    伤口愈合了,但疤痕依然存在。
    沈知言一只手撑在洗手台旁,他垂眸,沉默地看着omega低落的样子。
    过了半晌,沈知言突然出声,“优涟,你想赢吗?”
    浅棕色的眼睛像是上好的琉璃宝玉,此时从中心扩散出光来。
    “赢得最后的胜利。”他道。
    优涟忙不迭地点头,他抬起眼睛看着沈知言,卷翘的睫毛随着omega的眼睛动作小幅度地颤抖了下。
    。
    “根据法院公正结果,经本庭审理查明,原告的申诉缺乏有效依据,被告无需承担相关责任,
    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,婚姻关系维持。”
    一锤敲定,四下无声。
    沈知言看着对面莫桑早有预料的神色,突然明白了。
    他想,怪不得莫桑找了一个结结巴巴的律师来,
    原来,他根本不用多费这方面的心思。
    莫桑是在挑衅。
    他好像在告诉沈知言,即使你做得再好,你也赢不了我。
    因为法理会无限偏向于他。
    「不是,这法官是眼瞎了还是耳聋了,这都能给判无罪?!!」
    「神他妈证据无效,这证据都齐全地快扔你脸上了!」
    「不行我受不了了,我要开始骂了!你个傻逼,我去你大爷的,联邦都是一群什么狗东西,不分青红皂白,想怎么判就怎么判,你们怎么不去死!!!」
    「呵!我今天算是见识到了什么叫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了。」
    星网上,看到这一幕的联邦网民群情激愤,恨不得穿透光屏撕了那个法官。
    ——
    莫桑得到了意料之中的结果,他得意地扬起嘴角,刚想说什么,他就听见了一道声音。
    “我方拒绝接受!”
    第118章 星际法庭。/主理人。/omega人权。
    “我们认为,在本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某些关键事实未被充分考量,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偏差,导致判决结果未能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”